各系、分院:
为鼓励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自2009年起,北京市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京财文[2009]1088号)规定,这项工作分为两部分,一是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申请代偿资格;二是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从毕业的第二年开始分三年申请代偿资金。2014年开始,代偿标准按照《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2432号)文件规定的新标准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报送工作
(一)申请代偿资格
各系、分院对毕业生申请边远山区就业代偿资格进行初审,再报院学生处201办公室复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原件两份;
2.就业协议复印件一份;
3.《20 年北京市属高校边远山区就业代偿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代偿申请汇总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代偿资金
毕业生取得代偿资格后的第二年开始,学院分三年将代偿资金发放给毕业生。
我院自2016年起,按照财政预算隶属关系,边远山区就业代偿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部门预算。在发放代偿资金前,系部、分院审核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以备查,同时将《20 年北京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边远山区就业代偿资金明细表》(以下简称《资金明细表》)原件一份和《20 年北京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边远山区就业代偿资金汇总表》(以下简称《资金汇总表》)原件一份,报学院学生处备案。
(三)材料填报方式及时间
1.《申请表》直接在电子版表格上填写并打印。
2.《代偿申请汇总表》需进入“北京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系统(http://211.153.22.243/gxzz/)-学生信息-边远山区就业补偿代偿-申请数据录入”填写,市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生成并直接从系统打印;
3.《资金明细表》需进入“北京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系统(http://211.153.22.243/gxzz/)-学生信息-边远山区就业补偿代偿-资金数据录入”填写,市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生成并直接从系统打印;《资金汇总表》由系统自动生成并直接从系统打印。
4.今年9月16日前在系统完成2017届毕业生上传数据并报送所有纸质材料至学生处201办公室。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广泛宣传,确保每一位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前知晓边远山区就业毕业生代偿政策,实现应偿尽偿。
(二)各单位应按时完成材料报送工作,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等材料原件外需另附复印件一份报学生处201办公室。
(三)享受该政策的学生除应签约指定的北京边远山区国有企事业单位三年以上外,还应为正式在编人员。村官不享受本政策。
联系人: 蔡乐
联系电话:80358899-826
附件:《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该申请表请找学工办领取
学生处
2017年6月14日
附件:
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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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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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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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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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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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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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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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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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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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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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代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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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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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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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实际交纳学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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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获得贷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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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 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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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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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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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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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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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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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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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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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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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并注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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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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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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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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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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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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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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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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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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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办理,核定学费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或贷款代偿本金为人民币 元。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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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补偿代偿方式填写学费代偿或贷款代偿。 (20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