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发布:admin  2014-04-1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及《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加快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技能型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的步伐,充分发挥农业职业教育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作用,特组建北京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集团名称:北京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集团总部设在2018bet365。
    第三条  集团性质:以服务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关注“三农”问题,推进首都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为目标,以培养现代农业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依托,以平等互利为基础,以校企合作、校政合作为重点,以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各成员单位在自愿、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组建的集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实践培训、就业指导、教研科研、农业产业开发于一体的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非社会团体法人的契约型职业教育合作组织。

第三章  宗旨和组建原则

   第四条  集团宗旨: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和办学模式的创新,实现市场运作,产学结合,互利共赢,科学发展。加强校际交流和校企协作、校校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办学和经营的综合效益,努力组建集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就业指导、产业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一流的职教集团,构建网络化、一体化、社会化的职教体系,促进成员单位的科学发展。
   第五条  组建原则:友好协商、诚信守约、平等尊重、互利合作、资源共享、和谐创新。

第四章  集团职能

   第六条  集团职能
(一)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校际之间、校企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二)人才培养:探索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模式,完善就业指导机制,构建学校与企业人力资源在校际、校企间良好的培训互动机制,为职业学校订单培养和毕业生就业、企业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新型农民培养等提供支持。
(三)专业建设:结合专业特点,建立由职业教育专家、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集团专业委员会,合理进行专业设置、课程改革与创新,进行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并优先在集团内使用。
(四)成果孵化:建立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信息平台,推广扩大研究成果,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做出新贡献。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北京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房山区人民政府领导,2018bet365牵头,北京市农业知名企业、农场、相关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学)会、出版单位以及新闻媒体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的以涉农专业为纽带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北京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领导机构包括建设指导委员会和理事会,在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农委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集团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北京市农委、市教委、房山区人民政府、首农集团、2018bet365主要领导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北京市相关委办局、知名企业、院校等领导、专家担任。
   第十条  北京都市农业职教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2018bet365,负责集团日常的各项工作,为集团的运行做好服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园林园艺、动物科学、食品安全、农村经济与服务、现代农业工程和农业从业人员教育与培训等6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企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学院相关系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不变。集团通过理事会决策议事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共同受益的管理运行平台和利益机制。
   第十三条  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
(三)制定集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方案。
(四)审议理事长会议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集团理事长会议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六)审议和决定集团内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主持集团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领导集团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向集团领导单位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理事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
(二)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活动。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四)负责筹备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收集、发布农业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六)创办并维护集团网站。
(七)负责集团的内外联络工作。
(八)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结合专业特点,进行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对外服务等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共享成果。
(二)在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定期组织集团内学校间的教师业务竞赛、评比;统筹安排教师业务培训。
(三)制定评价标准,定期进行学生技能测试,技能比赛等活动。
(四)促进校校,校企间在教学、科研、生产、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相互支持与协助,共同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五)推动校企紧密合作,加强“订单”、“定向”教育的研究与探讨,促进校企资源融合,共建专业培训基地,积极推进学生企业顶岗实习,探索新型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拥护本章程,开设涉农类专业的职业院校,在国内或北京市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科研院所、出版社、新闻媒体等均可申请加入本集团。
   第二十条  成员加入集团的程序是:
1.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2.经理事长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各集团成员单位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决策的权利。
2.拥有对集团名称的使用权,集团的所有资源优先、免费。
3.拥有无偿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的权利、优先有偿享受科研成果转让、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3.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4.积极向集团反映所获取的有关信息,提供资料。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4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成员院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院校的权利
1.拥有对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受集团理事会的委托,召集“专业课程设置指导委员会”、“就业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职教研究会”等活动。
3.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4.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并输送合格毕业生。
5.优先接受成员企业派遣的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二)成员院校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根据企业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
3.学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智力支持。
4.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5.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6.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五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优先享受院校的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2.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为科研生产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研成果。
4.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
3.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为学校的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支持和便利。
4.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5.及时反馈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6.选派高水平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二十六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二)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二十七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会员单位及社会捐助。
(二)理事长单位每年预算的相应经费。
(三)集团开展各项活动所获得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经费在牵头单位建立专门财务账目,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指定专人进行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集团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理事会上通过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每年须向理事会报告财务使用情况。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通过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