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bet365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于:2017-04-22 14:18:30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主要部分,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是教育服务的资源。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68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主要类型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包括各种塔、池、井、棚、场、路、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安装在房屋和建筑物内部的,与房屋和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配套设施,如电梯、水暖管道、通讯设施、除尘通风设备、输电线路等。

2.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学校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一般性设备,包括服务器、台式机、软件等计算机设备及软件、交通工具以及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指图书馆、档案馆(室)贮藏的书籍、档案,具体包括各种藏书、期刊、档案、文献资料、磁盘、光盘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指学校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和各种用途植物等,如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厨卫用具,名贵树木花卉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入账。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附加费)计入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购建过程中的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

3.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入账。

4.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估价入账,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查不到原始价值的可参考同类设备现行购价并结合新旧程度定价入账。接受馈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费,按原值入账。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及分工管理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逐级建账,专人保管,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有关职能处室按职责实施分类协调管理,履行其管理职能,做到统一要求、统一管理、资源共享。主要有:

1.房屋、构筑物、公共设施、汽车、电梯、锅炉、炊事设备、植物等及附属设施、大宗易耗品(如学生用床、桌椅),由后勤服务中心牵头协调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消防安全技术防范体系由保卫处牵头协调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3.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协调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图书资料由图书馆牵头协调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5.信息网络类建设及产品,包括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且可多用户独立使用的高值系统软件或应用软件,由党政办公室网络和信息化中心牵头协调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6.文物及陈列品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协调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7.教学实验设备由教务处牵头协调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重点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重点负责实物管理,两部门平行记账,确保相符;各中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的分账管理,负责所辖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养、申请调转及报废;学院实施抽查和定期普查清点,保障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合理合法。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实行学院、中层单位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实物的一级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物资采购验收后的登记建账;办理入、出库手续;办理物资调拨手续;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和设备处置销账的管理;检查考核各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养情况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各中层单位是学院固定资产实物的二级管理单位,是设备使用、保养并发挥其作用的关键部门。各中层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需指定专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根据实际需要,坚持科学、合理、节俭的原则,提高设备的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在程序上要做到合理合法。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及审批。各中层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并写出书面申请和调研论证报告,由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其中,可作为专项立项的,必须作为专项申请。

第十条 各中层单位的购置申请不能列为专项的,待院领导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列入资金计划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固定资产的采购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属于财政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按“2018bet365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京农职政〔2014〕9号)”执行。购置财政局协议采购范围内的物品,由计划财务处按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及内部调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1.固定资产运抵学院后,采购部门要按照合同书进行验收,对说明书、装箱单、出厂检验单、附件清单等要逐一进行检查清点、验收。属于专项的,采购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同时验收。

2.验收合格后采购员按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填写《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单》一式三份,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各一份建立学院固定资产账目;使用部门留存一份建立固定资产分账,使用权和保管职责以此移交到使用部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

1.领用固定资产后,部门资产管理员要填写部门实物分账,并指定专人使用和管理。

2.固定资产的使用说明书、各种图纸、出厂检验单、保修单、设备及仪器大修报告等资料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保存。借用时登记,用后还回,不得丢失。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1.由于工作需要设备仪器在院内各部门间调动,应由调出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三份,国有资产管理处、调出部门、接收部门各一份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手续办理完毕方可对固定资产进行调动。

2.重大设备或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设备调动要经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擅自调动设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设备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各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的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固定资产的报废是指固定资产由于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及部分专业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鉴定小组,负责对单价在3万元以上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现状提出处置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明确处置形式,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流动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固定资产的处置,须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

2.凡涉及国有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3.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各中层单位获得批准后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作为调整有关固定资产账目的依据,要求一式三份,一份计划财务处用于办理固定资产核销及账务处理,一份国有资产管理处用于注销实物总账,一份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用于注销分户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

1.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北京市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2.严禁向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无偿调拨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模式,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保管、安全使用和考核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需要教职工借用学院固定资产要经院领导批准。借用期间产权归学院所有,不得变卖,不得赠送或租借他人使用;学院盘点时必须交回学院备查;在借用期间丢失或损坏由借用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对外借出需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固定资产对外调拨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上报后,待上级部门批文下发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贵重设备的存放及安装地点要报保卫处备案并及时安装报警器和灭火器材。设备转移要及时通知国资和保卫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被盗或发生事故时,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保卫部门报案,并向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在调离学院或离开所在部门时,要逐级审批办理公物财产上交手续,教职工要到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设备仪器上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固定资产管理纳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使用合理、注意保养、保证安全、账实相符、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赔偿。


第七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二十九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固定资产致损的。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4.擅自将固定资产携带出校外造成损坏、丢失的。

5.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第三十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检修、试运行等),造成的损坏。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4.因遭遇盗抢造成的损失,必须有保卫及公安部门出据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丢失或被盗、抢时,应按规定及时向保卫及公安部门报案,同时报告本部门领导),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必要的核实,其赔偿标准为:

损失金额(元) 赔偿比例

1000以上—5000以下 10%—20%

5000(以上) 5%—15%

在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损坏原因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和责任大小,赔偿比例可以有5%(原则上不低于一定数额)的上、下浮动,或由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其外部设备、数码相机、摄录相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话机、手持通讯设备等)丢失、损坏的,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1.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80%—100%赔偿。

2.购置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50%—80%赔偿。

3.购置两年(含)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30%—60%赔偿。

4.购置三年(含)以上,五年以内,按原值的20%—40%赔偿。

5.购置五年(含)以上,按原值的2%—10%赔偿。

6.可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可正常工作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三条 发生大型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丢失或被盗、抢应按规定及时向保卫部门报案)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各中层单位负责人主持,对有关使用保管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处理,有关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主管院长。文字材料报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赔偿标准按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执行或由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责任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程序。由中层单位按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单位将赔偿款交到计划财务处,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书面通知学院组织人事处,从当事人工资中先行扣除。该款项专用于补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文字材料及缴款凭据调整实物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损坏、丢失固定资产,按学生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