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于:2018-03-30 13:4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采购及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和工作程序,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143号)、《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行为,是指学院各单位采购各种货物、服务和建设工程等项目的行为。

(一)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各种软件和用品。

(二)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指除采购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如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学院统一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或采取其他形式规避本办法。

第四条 学院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等皆为财政性资金,按规定皆纳入政府采购。

第五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建设工程,由财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规定采用供应商制或遴选方式采购。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的采购招标活动由国有资产与产业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采购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采购及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牵头的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由国有资产与产业管理处、财务处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产业管理处。

第十条 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对采购及建设工程等项目的招标事项进行决策。

(二)审定大宗货物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审定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方式。

(四)审定采购及建设工程类项目的评标原则。

(五)确定学院参加评标的甲方代表。

(六)审定采购及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

(七)公开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院相关制度文件。

(二)协助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审查。

(三)协助有关单位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

(四)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招标工作。

(五)指导采购单位的采购工作。

(六)组织项目验收,核查新增资产。

第十二条 采购及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采购及招标工作规章制度。

(二)编制采购(建设工程)计划。

(三)起草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

(四)组织项目实施和进度检查。

(五)参与组织项目验收,督促供货(施工)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及时将验收报告和决算报告交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六)新增资产报增和登记入账。

第三章 采购计划与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下半年制定下一年的采购计划报学院财务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上报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要对采购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按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涉及大额资金和影响较大的项目,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与产业管理处依据市财政批复文件或学院关于项目实施的批示,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第四章 采购及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除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外,其它采购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方式。项目资金超过10万元的,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一)市财政专项及市发改委的项目。

(二)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单项或批量货物采购、单项或多项服务。

(三)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类项目。其中市财政专项100万元(含)以上和学院自筹2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10万元(含)以上的监理,需要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

(四)上级规定的其他应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资金在10—20万元的单项或批量货物采购、单项或多项服务。

(二)资金在1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一)资金在10—20万元的单项或批量货物采购、单项或多项服务。

(二)资金在1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项目。

(四)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项目。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一)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或批量货物采购、单项或多项服务。

(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扩充的项目。

(四)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货物采购。

询价采购应对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确定。资金在5—10万元的,由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和采购单位联合组成询价小组实施采购。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按照询价采购要求自行组织。询价采购记录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和询价小组成员签字盖章后交国有资产与产业管理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采购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小组以经营资质、业务范围、服务绩效、商业信誉度以及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结果等为主要依据,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分网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公开遴选优质招标代理机构10—15家,经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后承担学院招标代理任务。招标代理机构每年遴选1次。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要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避免缺项、漏项和违反采购法规等问题,经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经采购单位签字确认,填写《标书确认表》后,在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和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与产业管理处委派有关工作人员监督开标过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遴选推荐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作为甲方评标代表参加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和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报告经国有资产与产业管理处与市标办、市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复核后确定中标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签订审核表》、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经国有资产与产业管理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后加盖学院公章生效。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前,供应商要向学院交纳履约保证金。货物和服务类为合同总金额的5%-10%,建设工程类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是学院采购招标项目完成后均实行统一的验收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质量负总责。如遇内容变更,须及时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经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小组联合有关单位建立项目进度检查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类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与产业管理处牵头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预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明确该项目的资产责任人,并自行组织预验收。属于招标项目且以合同形式采购的,要以合同条款为依据,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数量、质量进行验收。设备测试后填写试运行报告。

(二)申请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向国有资产与产业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准备好招投标文件、书面合同、货物清单、项目变更申请以及验收报告等资料备查。

(三)正式验收。国有资产与产业管理处根据项目类型,联合项目有关单位,内聘外请行业技术专家组建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

1.验收小组查阅验收资料,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介绍项目执行情况和变更情况,接受专家质询。

2.依照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等资料,实地检查货物数量和质量、设备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

3.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验收通过的填写验收报告,验收不通过的限期整改后复验。

(四)整改复验。复验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验收工作小组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待复验通过后填写验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严格资产入账程序,加强资料存档管理。项目验收通过后,及时进行资产入账和财务结算。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均要办理入账手续,持报增单及验收资料到国有资产与产业管理处报增、存档。验收报告和原始购货发票共同构成固定资产报账的原始凭证,没有办理验收和入账的资产,财务处不予报账。

第三十四条  各类项目均应建立技术档案,确保立项审批、招投标程序、实施过程、项目变更及验收等环节的资料真实完整。基建项目、贵重设备等技术档案应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11日2018bet365印发的《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